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问题的《意见(3)》(以下简称《意见(3)》),详细明确了上下班、远程办公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认定等具体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记者:《意见声明(三)》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工伤事故的发生。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企业主工伤事故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每年有超过200万员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政策文件,今年又出台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的目的n 保险条例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对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提高法制管理水平,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记者:《意见(三)》中关于工伤事故认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首先,需要明确工伤事故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事故应当具备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地点。 《意见(三)》第一条至第三条详细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具体情况,有助于理解和适用本条款,保护员工权益。
时间第二步,限制“上下班”的具体情况。 《意见(三)》明确,劳动者以通勤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通勤。我们将具体讨论四类具体情况。对合理时间和路线进行详细规定,有利于全面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记者:《意见(三)》中是否明确了认定职业事故的依据?
答:首先,明确强奸造成的医疗损失并不影响原工人的赔偿请求。对于实践中职工工伤救治中的医疗违规行为是否认定为工伤,《意见(三)》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伤事故受伤或者患工病的,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违规行为,不影响对原工伤、疾病的认定。但医疗侵权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的,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明确远程办公期间事故认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工伤事故的核心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工作场所事故。 《意见(三)》第九条针对单位意见明确如下:如果安排远程办公,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在家工作期间确实发生工伤事故,远程办公不应影响工伤认定。然而,利用现代通讯媒体进行临时性、偶然性的简单商务交流诸如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不被视为商业灾难。同时,明确员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纳入“工作时间、地点”。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中进行的工作是基于雇主的工作要求和劳动力需求,与日常工作强度和工作条件基本一致。如果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则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地点”。
第三,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法定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认定为工伤。很明显,情况不会如此。 《意见(三)》第五条明确,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员工解聘是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解聘,不属于工作。相关事故。这使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更加清晰。
第四个目标是明确非自然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中职业事故的认定依据。 《意见(三)》第六条明确,“不属于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另一方面,除非您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否则您将无权获得工伤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的事实,也无法证明申请人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就必须认定申请人不应当承认该事故。不属于工作事故。
五是明确工亡时间的认定依据。针对实践中死亡时间认定不同的问题,《意见》(三)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与确定公民死亡时间的标准和依据一致,即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推定)》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没有《居民死亡证明(预计)》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注明的死亡时间为标准。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先前记录的时间,则以该证据确定的时间为准。
记者:《意见(三)》中,工伤事故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先明确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赔偿申请时,应当确认该关系。 《意见(三)》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补偿申请时,应当核实劳动关系,为工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补偿提供便利。存在争议且难以核实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寻求核实。
二是明确允许在非法分包、私人合伙等案件中申请工伤认定。就是这样。相关立法明确,实施非法转包的用工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办理工伤保险。意见(3)明确接受这些要求请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事故,有利于保护工伤事故劳动者的权益。
记者:意见(三)相关待遇政策如何更加明确?
答:首先,已经明确,如果工作能力评价等级发生变化,相应的分配将进行调整。工伤职工按照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审查评估申请,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最终评估结果次月起,按照新的评估结果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费,但临时伤残津贴不调整。
二是明确新增费用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雇主其雇员未依法全部参保,或雇主其雇员仅参保但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还包括其雇员未依法参加保险或仅参加保险但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
(付东庄参与调研并撰写)
记者 邱超义
《人民日报》(2025年11月24日第10页)【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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